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对《青山镇2024-15幅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内容摘要
本次调查地块为青山镇2024-15幅地块,位于仪征市青山镇龙山内,地块四至均为龙山内林地。前土地使用权人为仪征市青山镇人民政府;2024年11月6日地块经挂牌出让后,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块占地面积约为34698m2。
本地块历史上均为龙山内林地,从未存在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农业耕作活动,无外来堆土。
根据提供的《关于2015-113幅等地块收回方案的批复》、《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图则-地上空间规划图》,地块原先规划用途为其它商服用地(B9),后经规划调整,规划用途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R2)。为摸清地块污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仪征市青山镇人民政府委托扬州力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及对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内容分析,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地块未存在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结合地块周边情况,初步判断本地块周边存在潜在污染源,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地块土壤、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
(1)样品采集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于2024年11月16日-11月27日开展,本次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72号公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量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的要求,包括对照点共布设8个土壤点位(点位编号T1~T8),4口地下水监测井(DW1~DW4),综合现场快速检测仪器PID、XRF筛选、地下水现场情况,共采集8个柱状土壤点位,取土壤样品27组(含3个现场平行)进行实验室分析,所有送检样品均送往江苏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地块位于山体上,本次调查未能采集到地下水,故本次未能进行地下水检测。
(2)土壤污染评价结果
从检测结果分析,地块内土壤pH值范围为6.06-8.24,21个送检土壤均属于无酸化或碱化;地块内土壤与对照点pH:6.30-6.90基本吻合。
检测结果表明:所有重金属,VOCs类、SVOCs类等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均有检出,检出值均低于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乙酸丁酯均有检出,检出值均低于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中居住用地筛选值。
综上分析,青山镇2024-15幅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仪征市青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石主任
电话:15724817605
场地调查单位:扬州力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哲
电话:15312801114